罪犯古艳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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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02 08:38:2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75号

 

  罪犯古艳原,男,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柏祥镇光明村建新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13)岳中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古艳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古艳原限制减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3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8日起,2014年1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5月2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23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古艳原,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违规5次:2017年10月未打报告词扣10分,2019年6月生活物品不按规定摆放扣10分,2020年5月夹带香烟进入生产区扣30分严管集训60天,2021年4月私藏非监狱许可物品扣100分,2022年3月私藏非监狱生活物资服务部出售的物品扣4分并严管集训30天、6月打架扣5分并认定为自杀行凶高危罪犯实行单独关押;截至2023年9月,累计16个表扬余134.5分。分监区于2023年12月3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2年7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古艳原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古艳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