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79号
罪犯郭林波,男,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竟陵街道西街31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抢劫罪、流氓罪,1996年5月31日被天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6)湘0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林波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林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湘刑终90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刑期自2017年10月19日起,2017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51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林波,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违规2次,评优1次:2019年12月出现产品质量问题不及时纠正劳动改造扣20分,2019年度优秀生产能手,2021年9月带生活物质出生活区扣10分;截至2023年9月,累计9个表扬余266分。分监区于2023年12月3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5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林波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郭林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