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死)第46号
罪犯何文,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石门桥镇何家堤村10村民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3年5月6日因赌博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4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7月18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0年2月27日。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0)湘07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何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湘刑终2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12月29日止,2021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够服从警察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保证劳动质量。 截止2023年11月累计 3个表扬余607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文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何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