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71号
罪犯李冬廷,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桃源县人,住湖南省桃源县剪市镇十字路村新铺岗片7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作出(2020)湘07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20年8月29日起,2020年9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至2023年9月,累计6个表扬余271分。分监区于2023年11月25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2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冬廷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李冬廷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