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祺倬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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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02 08:43: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死)第40号

 

  罪犯刘祺倬,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风路158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4年5月1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8年8月9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6日作出(2021)湘05刑初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祺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湘刑终352号刑初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2日起至2023年12月1日止,2021年12月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祺倬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警察批评教育后,能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0月累计 1个表扬余543.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祺倬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刘祺倬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