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运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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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02 08:44:3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92号

 

  罪犯刘运涛,男,198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战备桥东城花苑1403室。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2017)湘07刑初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运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5日作出(2018)湘刑终3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6月4日起,2019年6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运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警察批评教育后,能深刻反省自己的错误,并努力改正错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扣分6次:2022年1-4月、7月、10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改造扣2分、5分、2分、5分、5分、5分;截至2023年9月,累计6个表扬余547分;分监区于2023年12月1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6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运涛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刘运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