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81号
罪犯罗建群,男,195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甘露寺小区4栋1-201。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1980年8月2日被原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3年9月19日因服刑期间犯故意杀人(预备)罪,被原湖南省沅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8日作出(2017)湘07刑初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建群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2日作出(2017)湘刑核951426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8年1月11日起,2018年1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7月13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刑更516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建群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扣分3次:2022年6月未完成劳动定额扣5分、7月扣5分、8月扣5分;截至2023年9月,累计8个表扬余290分。分监区于2023年12月2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5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
、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建群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罗建群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