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宁凯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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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02 08:47: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死)第44号

 

  罪犯宁凯,男,199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人,住湖南省简家陇镇建龙村。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三日作出(2021)湘05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宁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21)湘刑核54125084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1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14日止,2021年11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宁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0月表扬3次,并余6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宁凯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宁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