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彭辉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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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02 08:48: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74号

 

  罪犯彭辉,男,1977年8月17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东方红村。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6日作出(2015)州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彭辉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湘刑终2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2月23日起,2017年9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9月26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615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辉自入监以来,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医院病休,未参加生产劳动。截至2023年9月,累计10个表扬399分。分监区于2023年11月16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1年2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彭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