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70号
罪犯容晓庆,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平安乡横山村50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05年8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7年1月8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作出(2016)湘01刑初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容晓庆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容晓庆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湘刑终1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主犯。刑期自2019年4月9日起,2020年7月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违规3次,评优1次,重大奖励1次:2020年9月违规吸烟扣20分,2021年5月参加比赛获奖加20分、6月集合点名迟到扣20分、7月未按规定着装扣20分,2021年度被评为生产技术能手;截至2023年9月,累计6个表扬余612.2分。分监区于2023年11月25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4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容晓庆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容晓庆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