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77号
罪犯田进锋,男,1992年6月14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石堤镇羊峰村。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14)州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进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田进锋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维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州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对被告人田进锋定罪部分和第二项、第三项。撤销原判第一项对被告人田进锋量刑部分和第四项。二、上诉人田进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三、对上诉人田进锋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的上诉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十六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刑事调解协议予以确认,驳回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上诉请求。主犯。刑期自2015年7月27日起,2015年7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4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29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进锋,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严重违规1次:2016年5月自伤自残扣40分,考核期内违规3次,评优1次:2018年6月自伤自残扣300分记警告一次单独关押;2019年9月不能背诵行为规范扣10分;评为2020年度优秀生产技术能手;2021年10月夹带生活物资进生产区扣30分;截至2023年9月,累计12个表扬余129分。分监区于2023年12月3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3年8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进锋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田进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