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6号
罪犯曾彪,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湘13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彪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曾彪限制减刑。被告人曾彪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0日作出(2021)湘刑终48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22年2月18日起至2024年2月17日止。2022年8月2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一直不服法院判决,基本能做到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但不能认罪悔罪,长期在申诉并拒绝写认罪悔罪书;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教育,拒绝参加技术教育;该犯以身体原因为由长期拒绝参加劳动,不服从劳动岗位安排,目前待岗中。截止2024年2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三次余15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询问笔录、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曾彪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附:罪犯曾彪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