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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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3 10:46:06 打印 字号: | |

            2024年郴州监狱减()字第9号

罪犯陈陵,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6日作出(2021)湘04刑初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日作出(2021)湘刑核81586082号刑事裁定,核准、维持原判。罪犯陈陵死缓考验期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3年12月14日止,2021年12月2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包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表扬四次,并余34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陈陵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附:罪犯陈陵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