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樊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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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3 10:46:37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郴州监狱减()字第10号

罪犯樊军,男,19761111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9日作出(2015)郴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1946.5元,(本次执行42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2016)湘刑终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2015)郴刑一初字第37号对樊军的判决。 2016年6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湘刑更42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樊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缝纫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2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十一次,550.5分。考验期内共扣分一次,合计扣分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自入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樊军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4月6日

附:罪犯樊军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