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裕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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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3 10:47:15 打印 字号: | |

               2024年郴州监狱减()字第6号

罪犯郭裕明,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1日作出(2019)湘10刑初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裕明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7060元);继续追缴犯罪所得(判决书清单体现共计28408724.3元)返还给各被害人。被告人郭裕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13日作出(2019)湘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4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包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年11月28日个人定额完成70%以下扣10分,2021年1月28日个人定额完成70%以下扣10分,2023年7月20日违规吃东西扣1分;截止2023年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七次,并余407.5分。上述事实,有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裕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附:罪犯郭裕明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