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洛龙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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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3 10:47:36 打印 字号: | |

               2024年郴州监狱减()字第9号

罪犯胡洛龙,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洛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2250元,有执行情况说明)。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云高刑复字第371号刑事裁定,核准、维持原判。2014年12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云刑更81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胡洛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2022)湘刑更671号决定书,同意撤回减刑案件。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违规扣分,无严重违规行为,近二年改造表现尚可,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包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8年10月24日学习不按时出勤扣10分,2019年5月5日不按规定立、行、坐、蹲扣10分,2019年8月28日争执推拉扣10分,2020年9月28日个人定额完成70%以下扣10分,2021年5月9日争执推拉扣20分,2021年7月2日违反劳动现场管理扣10分,2021年9月30日个人定额完成70%以下扣10分,2022年1月30日完成本人定额70%以下扣5分;截止2023年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十三次,并余17分 。上述事实,有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洛龙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附:罪犯胡洛龙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