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国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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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3 10:48:35 打印 字号: | |

2024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1号

罪犯李国平,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现押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2017)湘10刑初24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李国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已终结执行)。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湘刑终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9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表现情况一般;在劳动改造中,由于该犯系老犯、病犯,因脑梗偏瘫一直在监狱医院住院。2020年5月、7月、10月、11月、12月因完成劳动定额低于70%共5次总计扣考核分50分;2021年1月28日因举止不文明扣考核分10分;2021年5月30日因争执推搡扣考核分20分;2021年6月30日因完成劳动定额低于70%扣考核分10分;2022年2月20日因违反劳动现场管理规定扣考核分1分。截止2023年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六次余224分。原判财产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执行完毕。上述事实,均有罪犯认罪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总体改造表现一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国平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 月22 日

附:罪犯李国平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