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10号
罪犯刘峰,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6)湘02刑初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50000元,已终结执行)。被告人刘峰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湘刑终400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刘峰撤回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17日作出(2017)湘刑终400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18年2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湘刑更80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1年1月31日违反集体活动纪律-20。截止2023年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七次余11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峰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附:罪犯刘峰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