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7 号
罪犯刘文家,男,197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3)郴刑一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家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5102.9元,已执行终结)。被告人刘文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3日作出(2017)湘刑终3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人刘文家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2019年11月14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重大违规扣分,已按照相关规定延长减刑间隔期,近二年改造表现较好,有悔罪表现,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包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0年8月30日个人定额完成70%以下扣10分,2020年9月11日私藏违规品(美工刀片一截)警告处分并扣300分;截止2023年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七次,并余107分。上述事实,有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文家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附:罪犯刘文家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