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8号
罪犯罗裕其,男,197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0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裕其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罗裕其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湘刑终7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6)湘刑核83619807号刑事裁定,核准、维持原判。2016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湘刑更43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罗裕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包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十二次,并余58分。上述事实,有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裕其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附:罪犯罗裕其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