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3号
罪犯潘理平,男,197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怀化市人。现押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作出(2020)湘10刑初2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潘理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潘理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湘刑终23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表现情况一般;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从事啤机岗位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23年10月31日完成劳动定额不足90%扣考核分1分。截止2023年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六次余224分。上述事实,均有罪犯认罪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总体改造表现一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理平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年4月22日
附:罪犯潘理平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