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无)字第19号
罪犯唐睿,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2014)衡中法刑一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睿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3000元,本案已终结执行)。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3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15年5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服刑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湘刑更14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唐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衣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该犯属于特定从严对象。该犯考验期内共4次扣分,合计扣360分。截止2023年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十三次,余371.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唐睿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章)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