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新国减刑一案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4-07-03 10:52:17 打印 字号: | |

 2024年郴州监狱刑减(死)字第7号

罪犯唐新国,男,1982年7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东县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湘04刑初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新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唐新国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2021)湘刑终4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人唐新国的部分上诉,维持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2日作出(2019)湘04刑初53号刑事判决中涉案财物的判决,对上诉人唐新国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缓考验期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3年3月23日止。2023年6月2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包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的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零次余48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看守所情况说明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新国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附:罪犯唐新国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