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马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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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3 10:53:16 打印 字号: | |

2024年郴州监狱刑减(无)字第18号

罪犯吴马力,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2日作出(2016)湘04刑初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马力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撤销其犯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执行10000元,本案已终结),继续追缴赃款7904426元。被告人吴马力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1日作出(2018)湘刑终3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6月18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包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的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0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九次余38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马力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附:罪犯吴马力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