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建豪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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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3 10:54:0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5号

罪犯肖建豪,男,195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0)湘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建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权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肖建豪及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湘刑终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一次余4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属于减刑特定从严对象,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肖建豪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附:罪犯肖建豪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