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1号
罪犯徐文豹,男,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日作出(2021)湘04刑初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文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四万一千一百七十八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5日作出(2021)湘刑核18993896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2022年1月26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啤机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能够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四次余7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文豹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附:罪犯徐文豹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