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郴州监狱减(死)字第4号
罪犯杨阳,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19)湘0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阳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阳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9日作出(2021)湘刑终38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缓考验期自2022年1月27日至2024年1月26日止。2023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机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1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0次余379.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无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罪犯杨阳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附:罪犯杨阳卷宗材料共1卷2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