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评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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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3 10:56:20 打印 字号: | |

2024年郴州监狱刑减(死)字第8号

罪犯张评,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0)湘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评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将本院(2000)衡中法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中对张评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未执行完毕的刑罚22天与本案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十万元,罚金七万元。被告人张评及同案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16日作出(2021)湘刑终3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缓考验期从2021年12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202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制鞋岗位,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的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累计考核分折表扬一次余49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悔罪书、考核奖惩统计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及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评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4月22日

 

 

 

附:罪犯张评卷宗材料共1卷2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