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69号
罪犯王宏武,男,199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东升社区居委会中门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作出(2018)湘06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宏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履行完毕)。被告人王宏武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作出(2019)湘刑终413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2020年7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期间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故意犯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记6个表扬余308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评优1次:2021年7月持械打人扣200分并集训教育15天、2022年7月未按规定区域蹲下吸烟被行为短训6天,2022年度被评为生产能手。截至2023年9月,累计6个表扬余308分。分监区于2023年11月25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1年3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宏武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06日
附:罪犯王宏武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