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小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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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03 11:10: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死)第45号

 

  罪犯王小明,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湖南邵东人,住火厂坪镇毛坪村第8组22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19)湘05刑初2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小明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作出(2021)湘刑终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2023年6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王小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箱包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0月表扬0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小明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王小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