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文国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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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03 11:11:0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89号

 

  罪犯文国华,男,198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白石圹村下文家湾村民组26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2月1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七日作出(2014)长中刑一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国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文国华限制减刑。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9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系主犯、累犯、毒品再犯。刑期自2015年1月6日起,2015年1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8月1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7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文国华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期间内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故意犯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违规8次,评优1次:2017年2月、3月、7月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劳动改造扣12分、14分、7分;2018年2月不听从警察指挥对抗改造扣30分、11月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被扣20分,2019年9月、10月完成劳动任务不足70%劳动改造分别扣10分,2022年6月17日因行为养成差扣1分;2022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截至2023年9月,累计14个表扬余704分。分监区于2023年12月1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1年4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国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文国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