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文跃强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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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03 11:11: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死)第49号

 

  罪犯文跃强,男,196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住白马桥街道仁福社区十八湾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21)湘09刑初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文跃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文跃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21)湘刑终45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文跃强撤回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21)湘刑核5049079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4年2月29日止,2022年3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1月累计考核记3个表扬余50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文跃强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20日

附:罪犯文跃强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