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革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03 11:12:0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76号

 

  罪犯吴革,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朝阳街朝阳二村二责任区20栋1门201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1997年6月5日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2年6月17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2015)长中刑一初字第0012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吴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吴革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作出(2017)湘刑终57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犯,累犯。刑期自2017年10月13日起,2017年10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吴革,能认罪悔罪,期间虽有违规行为,但经监狱民警耐心教育后,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死缓考验期内严重违规1次:2017年12月私藏现金记过一次并扣600分,考核期内违规2次:2018年3月未参加夜间轮值扣60分,2020年8月违反作息规定扣10分;截至2023年9月,累计10个表扬余519分。分监区于2023年12月3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3年2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吴革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吴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