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死)第50号
罪犯向多军,男,1963年6月2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石门县人,住湖南省石门县子良镇涂家洞村1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作出(2021)湘07刑初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向多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向多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000元。被告人向多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21)湘刑终3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4年1月18日止,2022年1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累计考核记4个表扬余1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向多军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20日
附:罪犯向多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