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肖甫诚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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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03 11:13:5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91号

 

  罪犯肖甫诚,男,1990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花古街道跃龙村十五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5年10月2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8年1月1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湘01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肖甫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肖甫诚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湘刑终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累犯。刑期自2020年3月16日起,2020年4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肖甫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够服从警察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保证劳动质量考核期内扣分4次,评优1次:2021年6月着装不规范扣20分、7月与他犯在工休时嬉戏打闹扣20分,2021年度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2022年2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改造扣1分、8月行为养成差监管改造扣1分;截至2023年9月,累计7个表扬余493分;分监区于2023年12月1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9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肖甫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肖甫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