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德才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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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03 11:14:2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87号

 

  罪犯徐德才,男,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县筻口镇七市村八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作出(2014)岳中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德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徐德才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16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湘高法刑三复字第1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刑期自2015年5月20日起,2015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1月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刑更167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德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的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无重大违规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够服从警察安排,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从事箱包车缝工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保证劳动质量。死缓期内重大违规1次:2015年12月顶撞警察扣20分,考核期内扣分26次:2017年7月内务不合格扣10分、12月行为养成差扣20分,2017年6月至12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任务劳动改造分别扣30分、20分、30分、30分、30分、14分、20分、20分,2018年2月、4月至10月未完成劳动生产定额任务劳动改造扣5分、9分、30分、30分、30分、30分、1分、9分,2018年2月行为养成差扣20分、4月内务不合格扣10分,2019年4月、6月不能背诵行为规范分别扣10分,2022年1月至3月、7月未完成劳动定额劳动改造分别扣5分、5分、2分、1分;截至2023年9月,累计12个表扬余149.5。分监区于2023年12月1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1年1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德才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徐德才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