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无)第85号
罪犯周辉,男,199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洞口县人,住湖南省洞口县高沙镇茶铺村光明组20号。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湘01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湘刑终4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系主犯。刑期自2020年3月16日起,2020年4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考核期内扣分1次:2020年7月劳动改造扣10分,评优1次: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截至2023年9月,累计8个表扬余153分。分监区于2023年12月6日启动该犯减刑,达到法定条件后延长7个月呈报。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辉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周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