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凯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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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03 11:16: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赤山监狱减(死)第43号

 

  罪犯周凯,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宁乡县人,住夏铎铺镇龙福新村十组。现押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2021)湘01初刑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周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39782元。被告人周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作出(2021)湘刑终31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2021年12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较好地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1月累计4个表扬余1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凯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2日

附:罪犯周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