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饭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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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3 11:42:34 打印 字号: | |

      

2024年雁南监狱减()字第3

罪犯何饭生,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道县梅花镇塘厦村。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湘11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何饭生犯运输毒品罪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何饭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1日作出(2021)湘刑终38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3月4日起至2024年3月3日止,2022年6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何饭生自2022年6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2月表扬3次,并余428.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饭生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415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