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40号
罪犯贺安华,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望仙镇石虎铺村梓塘组。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湘10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安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丧葬费30078元。宣判后,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5日作出(2018)湘刑终418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定罪部分,撤销原判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贺安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n刑期自2019年9月19日起,2019年11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贺安华系暴力犯、老年犯,自2019年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6月共计表扬8次,并余7分。附带民事赔偿30078元,已缴纳20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贺安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