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罗道良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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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3 11:44:18 打印 字号: | |

      

2024年雁南监狱减()字第4

罪犯罗道良,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大福镇西冲村石头村民组69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2021)湘03刑初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道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令被告人罗道良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5110.5元。被告人罗道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4日作出(2021)湘刑终3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2024年3月16日止,2022年7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罗道良系故意杀人被判处十年以上的罪犯,自2022年7月19日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2月共记表扬3次,并余343分。民事赔偿45110.5元,已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罗道良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415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