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年雁南监狱减(死)字第1号
罪犯彭小峰,男,198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鸿润叠韵H栋801房。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湘04刑初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被告人彭小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彭小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3日作出(2021)湘刑终40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2月14日止,2022年6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彭小峰自2022年6月入监以来,无重新犯罪。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及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1月共计记表扬3次,并余292.7分。原判财产刑判项: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未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此次未履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彭小峰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