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3年雁南监狱减(无)字第67号
罪犯徐久山,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尾山农垦社区一组56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无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2日作出(2017)湘04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徐久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徐久山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湘刑终3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12月28日起,2020年8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徐久山有吸毒史,自2020年8月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9月共计考核分4148.6分。折表扬六次,并余548.6分。原判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履行8000元。根据该犯情形,减刑起始日期已从严一个月。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久山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4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