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文兵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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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4-07-03 11:45:43 打印 字号: | |

      

2023年雁南监狱减()字第25

罪犯杨文兵,男,198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陆良县人,住云南省陆良县板桥镇白塔村委会第八组峰合村40号。现押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2008年4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6年9月30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03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对罪犯杨文兵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处罚,罪犯不服判决,与同案上诉。2017年5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湘刑终473号刑事判决书,对其上诉受审,驳回其罪犯杨文兵上诉部分,维持一审原判。2018年5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17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刑更841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杨文兵,有前科、吸毒史。自2019年12月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0年10月26日不符合卫生检查要求,扣减教育改造分10分,但经教育后能较好的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1年被评为监狱积极分子。截止2023年3月共记表扬9次,并余18分。该犯按规定部分履行财产刑,此次缴纳2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杨文兵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雁南监狱 

202388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