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3年德山监狱减(无)第46号
罪犯蔡学文,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华容县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钱粮湖镇古月湖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岳中刑一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学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对其限制减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5 151.6元。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原审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一终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2013年9月1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3月2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湘刑更第30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蔡学文在服刑之初,表现不够稳定,2015年11月获得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5年10月28日早上与同犯发生矛盾后,干警进行劝阻不服从管教受到扣考核分的处罚,2016年6月因打击报复他人受到扣考核分10分的处罚。经教育,自2018年2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至2022连续六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7年2月至2023年7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02次获奖励分;2018年1月至2023年7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62次获奖励分;2022年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考核期内多次违规扣分,监狱已对其从严延长间隔期,该犯自2019年12月以来,无违规扣分,改造表现较为稳定。考核截至2023年7月共获表扬14次,并余216.5分。该犯本次履行民事赔偿人民币4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学文予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11日
附:罪犯蔡学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