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1号
罪犯陈政凯,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大城县人,住河北省大城县大尚屯镇陈良村3街4巷1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湘05刑初2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政凯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政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湘刑终4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3月25日起,2020年5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陈政凯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22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20年四季度和2021年上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先后获二等奖、三等奖;2020年8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1次获奖励分;2020年8月至2023年8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31次获奖励分;2021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7次,并余551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4 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政凯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5月07日
附:罪犯陈政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