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死)第6号
罪犯程标,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十九里镇沈营行政村沈营106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湘07刑初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标犯抢劫罪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程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刑终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2022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2023年6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程标自2021判决收押至临澧县看守所以来,根据湖南省临澧县看守所和临澧县人民检察院驻所监察室关于罪犯程标在临澧县看守所羁押表现得情况说明,该犯在临澧县看守所羁押期间能遵守各项监管规定,服从管理,未发现有违规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自入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3年12月,余417.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程标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29日
附:罪犯程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