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2年德山监狱减(无)第93号
罪犯符永胜,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桃江县人,住湖南省桃江县修山镇修山村寒婆坳村民组。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湘09刑初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符永胜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各受害人损失。法定期内无上诉,抗诉。刑期自2016年6月9日起,2016年7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符永胜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7年至2021年连续五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7年2月至2022年6月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67次获奖励分;2017年1月至2022年6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61次获奖励分;2017年4月至5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2次获奖励分。2020年被评为监狱优秀学员;2020年第一季度与第四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暨手语操比赛获二等奖;2021年5月参加监狱举办的2021年上半年罪犯队列会操暨内务比武活动获得三等奖;2021年第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改造竞赛活动中获得三等奖;2019年至2021年连续三年被评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止2022年6月共获表扬15次,并余119.5分。该犯本次履行责令退票人民币21 500元,没收个人财产8000元,共计履行财产刑人民币29 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符永胜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附:罪犯符永胜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