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龚德意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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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03 15:56:0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1号

 

  罪犯龚德意,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马良湖村莲花塘村。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益法刑一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德意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湘刑终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8月8日起,2017年7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龚德意在服刑之初,表现不够稳定,2017年8月至2019年3月先后21次获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全年安全无事故、超额完成月度劳动定额任务等奖励分后,放松自身改造,曾出现违规行为。2019年4月3日,该犯中午放风时,在放风坪里抽烟受到警告处分。经教育,自2019年5月起,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箱包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9年和2020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先后2次获三等奖;20212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三等奖;2019年5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86次获奖励分;2019年7月至2023年6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29次获奖励分。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11次,并余291.5分。该犯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 500元,共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3 500元。现违规延长间隔期已届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龚德意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3月29日

附:罪犯龚德意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