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加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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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三庭  发布时间:2024-07-03 15:56:5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德山监狱减(无)第5号

 

  罪犯郭加明,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增城市人,住广东省增城市石滩镇沙庄上塘村上围二路32号。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5)张中刑一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加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2016)湘刑终24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刑期自2016年6月21日起,2016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9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刑更484号刑事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郭加明自2018年获得减刑以来,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针车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被评为优秀学员;2019年至2022年连续四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9年至2021年上半年参加监狱组织的队列会操比赛先后4次获三等奖;2021年二季度参加监狱组织的劳动竞赛获二等奖;2018年6月至2023年10月因超额完成当月基本劳动定额任务先后64次获奖励分;2018年7月至2023年10月因自觉遵守互监组制度先后103次获奖励分;2019年3月至2023年10月在担任监舍长期间所在监舍罪犯无违规扣分先后29次获奖励分;2022年3月至2023年2月利用业余时间积极写作,所投稿件被广播站共刊用2篇;2020年至2022年连续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截至2023年10月共获表扬14次,并余15.5分。该犯原判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次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5 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三课”教育情况鉴定表、财产性判项缴款凭证、罪犯狱内账户明细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加明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年04月28日

附:罪犯郭加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审监三庭